问:雇主为雇员承担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业将“雇主为雇员承担个人所得税”人为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成“雇员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没有少缴个人所得税,假设其不单独做管理费记账也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前提下,是否还有涉税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如企业与管理部门张三约定月薪为税后4000元,则企业须每月为张三承担个人所得税15.46元(其他未提及事项忽略不计)。
1、企业如下处理,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作为工资税前扣除:
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4015.46
贷:现金 40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5.46
分配:
借:管理费用 4015.46
贷:应付职工薪酬 4015.46
2、但如下处理,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将不能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
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4000
贷:现金 4000
计提代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 15.46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5.46
分配工资: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