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施行。在研发费用新政执行过程中,纳税人需避免以下误区,更准确地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可见,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是否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新旧政策的规定不同,新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研发和生产划分不清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扣除额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所以,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方面划分不清的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