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施行。在研发费用新政执行过程中,纳税人需避免以下误区,更准确地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居民企业均可享受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误区: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均可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税前加计扣除,只适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有形动产折旧费用,对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折旧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