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施行。在研发费用新政执行过程中,纳税人需避免15个误区,更准确地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1:所有企业均可享受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2:员工费用均可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而对于间接人员的人工费用,比如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后勤保障人员工资以及“五险一金”,不允许加计扣除。
误区3: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均可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不包括下列活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因此,文件列示的7项研发活动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误区4:居民企业均可享受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误区5: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均可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税前加计扣除,只适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有形动产折旧费用,对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折旧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6:投入的费用均可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下列直接投入的费用,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由此看来,与研发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投入费用不能税前加计扣除。比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消耗的与研发活动无直接联系的材料投入、运输费用等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租赁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7: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可见,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是否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新旧政策的规定不同,新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8:研发和生产划分不清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扣除额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所以,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方面划分不清的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误区9:创意设计活动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因此,新旧规定不同,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10:亏损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以,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但结转期限不超过5年。
误区11:研发费用归集和汇总不准确的企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所以,对于企业研发费归集和汇总不准确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但并非禁止扣除。
误区12:预缴所得税时,企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填报《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该表明确指出,纳税人发生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的,可以在预缴时填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所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误区13:汇算清缴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所以,未在汇算清缴期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后三年内追溯享受。
误区14:委托开发的研发费用可全额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另外,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所以,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新旧规定有区别,旧规定允许全额扣除,而新规定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对于国内的委托开发,只允许税前加计扣除80%;对于境外的委托开发,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15:已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所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后,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