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机电生产商,年终为了答谢部分大客户,现购买古玩赠送给他们,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为可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文物经营单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销售古玩及古旧字画。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古玩赠送客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17%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