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简化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关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般意义的研发费投入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有何差异?
一般意义的研发费投入指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根据统计局口径,R&D主要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有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行业范围及计算口径等方面:在行业范围方面,规定了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在计算口径方面,必须是满足政策列举的七个项目的研发费用项目才允许列入加计扣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