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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留存余额的限度

来源:多练会计  2017年03月27日 18:49    阅读: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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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167条)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167条)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169条)

  因此,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至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别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从相应的明细科目中作减少处理。题中所说的会计分录,只是未具体列明明细科目而已。学会计论坛

  关于补充问题。

  的确,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留存的余额是不少于转增前的注册资本的25%还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的25%,公司法规定是不明确的,因而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但是,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公司法,在169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另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需要指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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