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原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营改增”以后,缴纳广告业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那么“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