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我方为了鼓励客户尽快付款,一般会采取现金折扣的方式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现金折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首先来看现金折扣的处理,现金折扣是销售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一般现金折扣的表示方法为:2/10,1/20,n/30(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没有现金折扣,最迟的付款期为30天)。 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即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有政策依据吗?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例:美耐公司销售商品给A公司,价格100万,税额17万,合同约定在以下时间内付款给予优惠2/10,1/20,n/30,A公司于第8天付清货款。 借:应收账款-A公司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借:银行存款114。66万(117万*98%)
财务费用2。34万
贷:应收账款-A公司117万
分享到这里,大家要注意一个问题,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的现金折扣部分,列支的合法凭证是什么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地方性政策: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年875号文件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注意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区别,现金折扣销售确认按折扣前的金额,商业折扣销售确认按折扣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