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向银行还贷,银行向我单位加收了罚息,这部分罚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贵公司的银行罚息支出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