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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5月19日 11:16    阅读: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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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问题解答】

  69 .问:生物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研发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生物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研发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

  70 .问:“三维”测绘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三维”测绘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71.问:对田地进行测量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对田地进行测量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72.问:对设立路灯、铁塔线路路面进行测量,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对设立路灯、铁塔线路路面进行测量,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73 .问: 地籍测绘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地籍测绘是服务于地籍管理的一种专业测量,是确定地块权属线、位置、形状等地籍要素而进行的测量和面积的计算工作,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74 .问: 从事测绘科技咨询服务及测绘图像处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 围?

  答:测绘科技咨询服务和测绘图像处理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75 .问:“营改增”试点中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76 .问:我单位免费提供节能灯给超市安装使用,超市节省的电费与我单位五五分成,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因此,提供的服务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77 .问: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78 .问:提供增值税免税的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是签订两份合同还是签订一份合同?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两者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因此,为防范纳税风险,建议签订一份合同。

  79 .问:“营改增”试点后,企业出口技术服务需要纳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规定,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试点纳税人提供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80. 问:房产测绘服务是否属“营改增”范围?房产测绘为办理房产证或房屋抵押确认面积时服务的。

  答:房产测绘服务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问题解答】

  81.问:移动杆塔微波维护(移动通讯基站的一个项目,电子产品信号维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移动杆塔微波维护,如属于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属于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应按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

  82 .问:电脑维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 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的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信息技术服务范围,需改征增值税。

  83.问:为学校图书室将书本信息录入电脑以便学生借阅,所收取的录入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为学校图书室将书本信息录入电脑以便学生借阅,所收取的录入服务费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84.问:IT业务智能管理服务如何使用发票?

  答:IT业务智能管理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并开具。

  85.问:不涉及货物实体的软件系统开发是否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

  答: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把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和信息系统服务等归类到“信息技术服务”,因此,不涉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软件系统开发,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86.问:我单位使用境外公司网站查询信息,支付网站使用费给境外公司,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使用境外公司网站查询信息,支付网站使用费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应代境外公司扣缴增值税。

  87.问:金融支付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金融支付服务,包括部分非金融机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放经­营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单位如支付宝、商务通等)提供的金融支付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88 .问:纳税人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到餐厅进行消费,纳税人需先将消费金额支付给网络平台后,再到商家进行消费。提供这种网络平台行为是否属于国税业务管辖范围?

  答:团购网络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为电子商务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89 .问:“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包含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那么,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如:海西商品交易中心、网购平台,如:淘宝网等向客户或会员收取的服务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目前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中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主要是指诸如淘宝一类的购物网站所提供的服务,而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归属金融保险业。因此,暂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他网络交易平台,如:海西商品交易中心,凡在网站产生交易支付行为,应视为网购平台征收增值税。如仅提供产品宣传、信息发布的,则视具体情况,按其他品目,如广告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或者征收营业税。

  90. 问:我公司专业从事企业微信平台托管服务,该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你公司提供的微信平台托管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91. 问:域名注册商,在网站上提供域名注册的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因此,域名注册商在网站上提供域名注册的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92. 问:医药公司以向供货方提供(通过医药公司网络)药品销售流向而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医药公司提供的药品销售流向信息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问题解答】

  93 .问:舞台策划、 活动策划和 房地产营销策划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94 .问:新办动漫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

  因此,动漫企业符合以上规定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95 .问:提供网店设计服务,应当开具何种发票?

  答: 提供网店设计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96 .问:我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在既符合零税率政策又符合免税政策的情况下,适用零税率还是免税政策?

  答: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97.问:中国境内的肯德基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加盟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加盟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98 .问: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99 .问:纳税人受托创作歌曲,收取创作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纳税人受托创作歌曲,收取的创作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100 .问:公司以1元的价格转让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给股东,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转让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确定销售额。即: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01 .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吗?

  答:差额征税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税制安排,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不可理解为“享受”。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2 .问:商业企业收取的广告促销费是否属“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广告促销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103 .问:广告公司通过运营商的短信平台为客户产品进行宣传是否属提供广告服务?

  答:广告公司通过运营商的短信平台为客户产品进行宣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104 .问:夹带广告宣传页收取的夹带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提供夹带广告宣传页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105 .问:利用互联网推介产品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通过互联网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106 .问:“广告策划”与“广告制作”服务是否属“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广告策划”属于应税服务的文化创意服务税目—设计服务子目,与“营改增”试点前相比,差别在于不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非实物广告载体的广告制作仍然属于应税服务的文化创意服务税目—广告服务子目,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实物广告载体制作属于销售货物。如:广告灯箱制作,属于增值税的生产销售货物;广告宣传片的制作,本质上属于广告设计,属于“营改增”试点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判断此类业务是生产销售货物还是应税服务,关键要看广告载体是否为涉及所有权转移的实物,如果是则按照生产销售货物纳税,如广告柱、牌等;如果是非实物形态或没有二次流通使用价值的耗材,如纸张、CD、DVD等载体的制作,则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广告服务,而不是广告设计服务,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107 .问:广告公司和网络公司合作,有一档节目要在网络播出,网络公司提供网络信号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网络公司向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取得收入,无论叫什么名称,均属于“营改增”试点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108 .问:某电视台委托外国电视台播出宣传中国的专题片,支付费用3万美元,外国电视台在我国没有场所,专题片在国外播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在国外播映专题片,属于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109 .问:某公司主要从事广告服务,2014年招录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可否享受“营改增”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规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免征增值税。

  上述优惠仅针对除广告服务外的服务型企业,因此,某公司为提供广告服务的公司,无法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110 .问:酒店提供会议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

  答:暂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111 .问:我公司接受汽车生产厂家的委托。在公司旗下4S店为其展示新型小轿车,所收取的广告展位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为展示新型小轿车所收取的广告展位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112. 问: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广告服务,境外单位支付款项给境内公司,但广告实际投放地在台湾,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此,境内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物流辅助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9.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问题解答】

  113 .问:机上服务(为飞机提供内部清洁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为飞机提供内部清洁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114 .问:在“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中,港口码头服务是否包含代收的港务费(系代港务局收取)及收取的速遣费?(注:1、港务费指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的水域、航道和停泊地点,应按规定向港口当局交付的费用。2、速遣费指为缩短船舶停港时间而优先安排装卸所取得的奖励金额。)

  答: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务费和速遣费按照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务费若符合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件的,属于非营业性活动;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允许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15 .问:某码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小船,为大型船舶进港时提供船舶拖轮服务,帮助船舶在公共码头助离助靠,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帮助船舶在公共码头助离助靠的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116 .问:长途客运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没有自己的车队,是适用交通运输业或现代服务业的税率?

  答:判断是否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的要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承担法律责任和开具交通运输服务发票。客运场站的服务收入、自有车队运输收入和代售票收入应分开核算。提供车辆停靠和场站服务取得的劳务费收入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一些客运站只提供客运车辆停靠服务,未售票收款,客运车辆在行驶途中半路上客,收取的车费。这种情况下客运站按月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也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因此,该长途客运站若以自身名义售票但由承运企业承担运输行为的收入按照扣除支付给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物流辅助中的客运场站服务6%的税率。

  117 .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根据上述规定,可否对长途客运站“以自身名义售票但由承运企业承担运输行为的收入”调整为按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实行差额征税?自何时起执行?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客运站的售票收入应区分自有运输车辆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与为承运方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时取得的客运场站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货运场站服务不包括在内。“以自身名义售票但由承运企业承担运输行为的收入”按照扣除支付给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物流辅助中的客运场站服务6%的税率,其中客运场站服务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差额征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适用6%税率,此前发生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未处理的,按新政策执行。

  118 .问:票务代理服务和票务服务是否属“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票务代理服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于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票务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119 .问:油库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因此,提供油库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但出租油库的使用应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120 .问:粮食轮换涉及粮食的储存和搬运,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粮食的储存和搬运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21 .问:个体户提供火车站的货物寄存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提供货物寄存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

  122 .问:“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适用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税率6%;自2014年1月1日起,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征收率3%。

  123 .问:我公司向外国公司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非仓储服务、收派服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内,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124 .问: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实行差额征收?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直接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适用差额征税规定。

  125 .问:某公司从事国际货代服务,2014年1月份申请了免税备案。2013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无法追回,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4年1月份追回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已追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蓝字发票是否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三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纳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对于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某公司并没有将所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于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全部追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126.问: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工厂和出口企业?

  答: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并适用免税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选择放弃免税的,应按照允许扣除差额之后的销售额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扣除差额的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并适用免税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选择放弃免税的,可以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7 .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采取现金结算的方式?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试点纳税人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对公账户进行结算。通过个人银行卡或现金形式结算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128 .问: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的,收到海事局的港建费收据时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同时,向客户收取港建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可以做抵减销售额处理的话,还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差额征税的备案吗?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执行差额征税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差额备案。

  129 .问:国际货代企业有一级、二级、三级等,最终由一级货代将运费支付给承运人即船东。对二、三级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可以按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含船东运费内的所有代收代付款是否需要全额开具发票?可以享受免税的代理服务收入是仅指差额后的销售额,还是指取得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

  答:自2014年9月1日起,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征税规定,即销售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30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四中关于国际货代免税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该业务自2013年8月1日以后已经开具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追回?还是追回单笔业务就可享受单笔业务的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时,自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应全部追回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免税优惠政策才可溯及自2013年8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行为,不能选择某笔业务、某个对象。详情可查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131 .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在其他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各自独立缴纳增值税),其分支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后将货物送交港口,由总公司统一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对分支机构向客户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2号公告规定,分支机构在2014年9月1日前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后发生的,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上述时间均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132 .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增值税免税备案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 1.《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3份。

  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收取或支付全部价款、费用的结算账户账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33 .问: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自2014年9月1日起若执行免税政策,在此之前发生的业务不享受免税政策。由于行业跨月结算的原因,对于2014年9月已办结的业务,成本费用已经在2014年9月1日前列支,进项也已申报抵扣,收入在2014年9月份体现,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应税销售收入申报? 对于在2014年9月1日前已作收入,9月1日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答:对于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月份在2014年9月份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照已经备案的享受免税税收优惠政策起始时间起,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闽国税公告2014年第3号予以追回,已经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二是重新备案享受免税税收优惠政策起始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2014年9月份发生的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照章纳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论何种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纳税人不能选择不同对象,或者同一笔提单下的不同业务分别适用免税、应税规定。为便于认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无论是否适用免税规定,开具发票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目填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

  134 .问:“二代”和“三代”的代理公司,部分没有国际货代资质证明,但工商营业执照上有国际货代经营范围,有合同和一代开具的提单复印件,上述资料是否属符合要求的资料?

  对于长期客户,国际货代企业签订的是框架协议,具体每单业务通过“托运书”等类似文书,对于报送的合同是否只需报送框架合同,“托运书”是否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对于纳税人已办理免税备案,新增合同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答:(1)由于服务接收方为境内单位,执行事前备案规定,部分未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试点纳税人(“二代”和“三代”),若工商营业执照上有国际货代经营范围,属于其他相关资质证明。

  (2)国际货代企业与长期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

  (3)试点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后,在原备案合同基础上新增的合同应留存备查,不再逐一报备。

  135. 问:国际货代企业仅负责为货主的出口货物代理国内段运输,能否享受免税政策?进口的业务,国际货代企业仅负责代理报关及国内段运输,收取进口货物所有代理费用(含海运费等),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所称的“货物”既包括出口货物也包括进口货物。对于出口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包括离港服务环节;对于进口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包括到港服务环节,无论是一代还是二代,离港或到港服务环节是判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成立的标志,与是否代收转付运费无关。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及未包括离港或到港服务环节在内而单独提供的拖车、报关、报检、验货、境内货物运输代理等与货物和船舶代理无关的业务活动,不属于免税范围。

  136. 问: 对于“船代”付境外船公司的运费,为证明境外船公司的运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具的“海运费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减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怎么处理?

  答:负有扣缴义务的试点纳税人向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费用,应留存备查“海运费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减免税”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再代扣代缴增值税。

  137. 问: 为货物进出口提供国际快递服务能否执行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

  答:国际快递业务,是分别为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提供的特殊快递业务,货物主要为函件、包裹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办理备案手续、分别核算、签订合同、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款项,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提供的国际快递业务,自报关入境开始与境内快递业务一致,属于兼营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税目,应当分别核算适用11%和6%两个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38. 问:快递业务按106号文规定应属物流辅助服务项下的收派服务(同城),跨城间发生的业务应不属于收派服务,是否属于交通运输业?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同城发生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服务;跨城间发生的,属于兼营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税目,应当分别核算适用11%和6%两个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城的范围一般界定为同一县(市)区域,其中:设区的市仅限地理区域相连的城区所在地(不包括其下辖的县或县级市)。超出函件、包裹标准的物品的收件和派送,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139. 问:代理业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目前邮政代理、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代理记账、以代理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属于“营改增”范围,其他代理业务暂未纳入“营改增”。

  140. 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此,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符合上述条件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141. 问:从事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仅负责为货主的出口货物代理国内段运输,能否享受免税政策?进口的业务,国际货代仅负责代理报关及国内段运输,但收取进口货物所有代理费用(含海运费等),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所称的“货物”既包括出口货物也包括进口货物。对于出口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包括离港服务环节;对于进口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包括到港服务环节,无论是一代还是二代,离港或到港服务环节是判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成立的标志,与是否代收转付运费没有关系。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及未包括离港或到港服务环节在内而单独提供的拖车、报关、报检、验货、境内货物运输代理等与货物和船舶代理无关的业务活动,不属于免税范围。

  142. 问:根据我省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间接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运输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需要在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

  (1)《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收取或支付全部价款、费用的结算账户账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于 “ 二代 ” 和 “ 三代 ” 这些代理公司,有部分是没有国际货代资质证明,仅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有国际货代经营范围,并且有合同及“一代”开具的提单复印件,提交上述资料是否符合省局所要求的资料?

  (2)对于长期客户,国际货代企业会签订一个框架协议,然后具体每单是通过“托运书”等类似文书走流程,对于要报送的合同是否只需要报送框架合同,具体 “ 托运书 ” 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对于纳税人已办理免税备案了,新增加的合同是否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送?

  答:(1)由于服务接收方为境内单位,执行事前备案规定,部分未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试点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上有国际货代经营范围,属于其他相关资质证明。

  (2)国际货代企业与长期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

  (3)试点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后,在原备案合同基础上新增的合同应留存备查,不必逐一报备。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问题解答】

  143 . 问:出租花卉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纳税人出租花卉并提供养护服务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纳税人单独提供花卉养护服务的,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144 .问:我公司从事活动房的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活动房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45 .问: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计算3%的部分时,销售额如何确认?是按差额征收前或差额征收后的销售额?

  答: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计算3%的增值税税负时,销售额应按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确认。

  146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超过税负3%部分能否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如果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和财税【2013】12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资格认定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退税报送的附报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申请退税所属月份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申请退税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签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及复印件。

  上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47 .问:“营改增”试点前购入的有形动产对外出租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就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试点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进项已抵扣,又将该固定资产用于租赁业务,已抵扣的有形动产用于租赁不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48 .问:甲公司2014年1月28日与乙公司签署一份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出资人民币2150万元(本金)购买乙方整体资产(资产账面总额33264100.00元,其中:不动产31533100.00元,动产1731000.00元),同时,甲方继续将该资产回租给乙方使用,分期收取一定金额租金(含本金、利息等)。甲方于2014年5月支付全部转让款,合同开始生效,6月份开始收取租金。该公司要求乙方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全额开具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1731000/33264100*21500000=1118818.80元。乙方经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答复可以一次性全额开具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开票金额应为1731000.00元。甲公司能否接受该票面金额发票?若接受,按合同约定逐期抵扣,合同期满只抵扣1118818.80元,存在差额612181.20元,如何处理?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本条规定了兼营应税服务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税收处理方法。兼营不同税种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对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应税项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既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又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因此,甲乙双方应就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单独签订合同或在同一份合同中单独约定并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乙方根据约定的有形动产销售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一次性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按合同约定分期差额扣除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超出本金部分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甲方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149 .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现工商部门已经取消了注册资本的规定,应当如何衔接?

  答: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注册资本暂按实缴制处理,防止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150 .问: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2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开票行为,承租方是否要征税?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的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出租方据以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承租方开具发票不征收增值税。为解决承租方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不符问题,应要求承租方在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后开具发票前,就该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以便核查,开具时一次性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0,出租方取得该普通发票后根据租期按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填写在附表三第3列的“本期发生额”栏。

  151 .问:我单位为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为1亿,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3】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52. 问:根据2013年10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申报时可以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其中,借款利息除包括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是否包括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可以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并未特指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但是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53. 问:我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现咨询以下问题:

  (1)根据文件规定,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差额部分金额较大,请问应该如何操作是结转下期扣除还是分期扣除?

  (2)根据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计算税负超过3%部分时,分母 “ 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是否包含本金?

  (3)企业涉及到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请问根据公式计算时, “ 当期全部销售额 ” 是否包含本金?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差额征收。具体操作方式为:本金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期分期扣除;利息部分按照取得结算凭证金额在当期扣除。

  (2)计算增值税税负时,分母包含本金部分。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在计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时,当期全部销售额仅指计税销售额,不包括本金。

  154. 问:丧葬用品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丧葬用品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改增”范围。

  155. 问:某公司与电商合作,提供产品设备(自动识别条码扫描支付设备)给电商的下家客户使用,3年内产生的交易转账等服务电商按每笔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该公司作为业务协作费,每个月结算一次,按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电商,产品3年后产权属于电商。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因此,该公司以提供产品设备供电商下家使用,按月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符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经营特征,应属于“营改增”范围,每月收取的费用按有形动产租赁项目缴纳增值税。

  156. 问:一家旅行社向商场提供几部大巴车,用于商场顾客的免费接送,往返的路线和次数固定。大巴车司机、油费及维修费等费用均由旅行社承担,商场按月支付固定费用。请问,这属于交通运输还是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商场取得进项发票可否抵扣?

  答: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应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157. 问:融资租赁公司的子公司作为出租方在从事售后回租业务时,是否需要单独提供认定手续或者提供何种手续来证明其资质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实际业务中,应要求承租方在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后开具发票前,就该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便核查。承租方备案时,应提供:(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征税备案申请书;(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及复印件。

  融资租赁公司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执行差额征税规定。

 

  (六)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题解答】

  158 .问:消防检测、建筑物沉降观测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159 .问:茶叶农药检测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茶叶农药检测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160 .问:环境工程建设、环境评价、水资源开发认证咨询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环境工程建设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环境评价若属于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除生活消费性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不局限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举项目,如价格鉴证等等,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健康、美容、保健等生活性咨询如安利传销,采用特殊的经营模式(熟人经济),通过介绍消费者购买产品,赚取积分(业绩),暂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161.问:气象局提供的气象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气象局提供的气象检测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162 .问:公证处在抽奖活动提供的公证服务收取的公证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公证处的公证费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163 .问:专家评审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专家评审费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164 .问:证券公司在股权收购中提供的顾问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证券公司在股权收购中提供的顾问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

  165 .问:软件培训征收增值税吗?

  答:单独的软件技术培训属于“营改增”试点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66 .问:有一家内资企业,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由香港两家财务公司和一家律师行负责策划上市,所有财务资料均以电子邮件方式交流,香港公司自始至终不在大陆开展业务,这家内资企业支付对方业务费700万元人民币。该项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是否扣缴增值税?

  答:把握“完全在境外消费”要注意应税服务从时间到空间两个方面全部在境外完成,具体包括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因此,纳税人接受上述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应当按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167. 问:房地产评估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

  168. 问:心理咨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目前已纳入“营改增”。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心理咨询服务不属于上述咨询服务范围,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169. 问:我公司从事教育分类信息咨询和归集,请问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70. 问:企业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职业技能鉴定按照“鉴证服务”,纳入“营改增”。

  171. 问:为其他企业提供编制预算计划服务是“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则第三条第六款第三点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所提供的为其他企业编制预算计划服务应属于咨询服务的范畴,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172.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汽车灯的防撞测试的税率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因此,汽车灯的防撞测试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适用税率为6%。

 

  (七)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问题解答】

  174 .问:动漫的配音和音频制作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动漫的配音和音频制作属于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

  175 .问:宣传片拍摄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宣传片拍摄属于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

  176 .问:广电公司提供的属于数字处理技术的网络数字电视,是属于广播影视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

  答:广电公司提供的属于数字处理技术的网络数字电视属于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

  177 .问:电影院提供用于购买电影票的会员卡和充值卡,能否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78 .问:我公司提供的经中国境内互联网向境外播放影视作品的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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