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账上有一笔5万元的“应付账款”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长期挂账已超过3年,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若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