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截至2016年4月份有一笔应收账款已超过3年,现在对方企业已宣布倒闭,无法收回这笔款项。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能否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因此,若企业的逾期应收款项符合上述规定,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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