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后,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增设以下会计科目。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增设的会计科目分为债务类、累计清算净损益类和清算损益类。
(一)债务类科目设置。
应付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应付共益债务: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二)累计清算净损益类科目设置。
累计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编制破产财务报表日结转的当期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财产处置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债务清偿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调整财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清偿价值调整债务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财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共益债务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根据破产法,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其他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所得税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当期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账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应付破产费用: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应付共益债务: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累计清算净损益:将“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各类财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清算净值对各财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累计清算净损益”科目。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各类债务进行核查,估计其清偿价值,按照其清偿价值对各债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累计清算净损益”科目。
(三)处置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其他税费,贷记“应交税费”,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
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财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四)清偿债务。
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费用”科目。
破产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相关已确认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支付所欠税款,按照相关已确认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权,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财产清偿债务的,按照经确认的清偿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按照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相关财产科目。
(五)其他账务处理。
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财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入账债务,应当按照申报确认日的清偿价值,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相关债务科目。
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财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财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应当对所有债务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或借记“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作为买入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财产破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财产科目,按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共益债务”或“预付款项”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作为卖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的财产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照应缴纳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第四章相关事实,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关破产财产的,按照追回的财产破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财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破产企业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如有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可以抵扣的金额后,应当据此提存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破产企业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财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其他收益”、“破产费用”、“共益费用”、“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科目结转至“当期清算净损益”科目。同时将“当期清算损益”科目余额转入“累计清算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结束日,剩余破产债权不再清偿的,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