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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7月21日)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8月02日 14:11    阅读: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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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7月21日)

  一、征税范围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建筑企业6月份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款在7月预缴成功,7月申报期内能否抵减该部分预缴税款?

  答:可以。

  三、税收优惠

  1.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纳税人为总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符合免税政策,但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境外签订,服务是由分公司提供,收入也是由总公司代收,再根据分公司提供服务情况进行分配。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根据纳税人描述情况,分公司不能享受跨境免税优惠。

  四、征收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既符合小微企业的优惠又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的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非个体工商户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增值税免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增值税免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不用填写。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企业在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只有11%和5%的税率,没有3%的预征率,请问如何填写?

  答:预收款部分预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因此不填写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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