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等十个明细科目,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达11个之多,其中的「应交增值税」还设置了10个专栏,如此繁复的科目体系,期末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呢?
一、应交增值税
期末,「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余额,一定在借方。
借方余额代表一般纳税人期末存在留抵税额,可在以后期间抵扣。期末编制报表时,会计人员应结合以后期间的销项税额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如果在一年内可以抵扣完毕,相应余额应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否则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未交增值税
期末,「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一般为贷方,个别情况下会有借方。
贷方余额代表一般纳税人本月转出的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或前期的欠税,借方余额代表纳税人由于当期缴纳当期税金而导致多交的增值税。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与其他税种的应交金额合并,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三、预交增值税
期末,「预交增值税」科目如有余额,一定在借方。
借方余额代表一般纳税人已预缴但尚未抵减的税款,或者抵减本期应纳税额后剩余的部分。会计人员应结合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如果在一年内可以抵减完毕,相应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否则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
期末,「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如有余额,一定在借方。
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执行分期抵扣政策,尚未到期的40%的进项税额,以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进项税额。由于不动产分期抵扣40%部分,一定会在一年内转入「进项税额」,因此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
期末,「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如有余额,一定在借方。
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但尚未认证及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根据现行政策,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有180天的期限,因此建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六、待转销项税额
期末,「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既有可能在贷方,也有可能在借方。
贷方余额反映的是一般纳税人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的税额,借方余额反映的是相反情形。
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一般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的,期末,本科目借方余额应与「预收账款」科目余额相抵减,抵减后的净额在「预收账款」项目列示。
七、简易计税
期末,「简易计税」科目余额既有可能在贷方,也有可能在借方。
建议纳税人在「简易计税」科目下设置「计提」、「扣除」和「预缴」三个明细科目或专栏。
期末,「计提」>「扣除」+「预缴」,「简易计税」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的是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期末应将「简易计税」科目贷方余额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期末,「计提」<「扣除」+「预缴」,「简易计税」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的是预缴税款尚未抵减应纳税额或者尚未递减完毕的部分,以及差额计税中扣除项目大于被扣除项目对应的税额,期末应将「简易计税」科目借方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八、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正差对应的税额,通过「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核算,建议期末将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本科目就不会出现贷方余额,相应税额通过月末结转程序进入「未交增值税」科目,一并列示在「应交税费」项目。
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负差对应的税额,通过「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核算,但年末仍存在借方余额的,应结转至本期损益。
因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在中期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九、代扣代交增值税
期末,「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如有余额,一定在贷方,反映的是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代扣但尚未代缴的增值税,期末应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