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办税指南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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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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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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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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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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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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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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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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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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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查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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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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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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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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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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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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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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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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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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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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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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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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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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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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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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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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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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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件报送资料
1.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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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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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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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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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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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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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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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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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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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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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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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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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时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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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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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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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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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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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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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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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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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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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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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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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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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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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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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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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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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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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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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适用于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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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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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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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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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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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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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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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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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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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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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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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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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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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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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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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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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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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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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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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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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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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适用于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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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
6.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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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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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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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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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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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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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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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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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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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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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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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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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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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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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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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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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的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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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从事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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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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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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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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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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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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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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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报送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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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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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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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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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各类汇总纳税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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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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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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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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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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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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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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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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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符合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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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
备注
|
1
|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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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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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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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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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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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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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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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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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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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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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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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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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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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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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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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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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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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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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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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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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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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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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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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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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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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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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 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