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办税指南之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描述】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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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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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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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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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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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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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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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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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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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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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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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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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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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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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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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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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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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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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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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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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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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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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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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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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报送资料
1. 应税车辆首次申报时,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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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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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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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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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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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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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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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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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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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件核对后退还
2. 符合免(减)税规定的车辆,在办理申报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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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若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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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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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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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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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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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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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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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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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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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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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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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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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若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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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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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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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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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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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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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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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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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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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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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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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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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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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补税车辆申报时,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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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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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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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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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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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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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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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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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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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和国际组织机构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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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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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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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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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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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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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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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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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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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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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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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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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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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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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人员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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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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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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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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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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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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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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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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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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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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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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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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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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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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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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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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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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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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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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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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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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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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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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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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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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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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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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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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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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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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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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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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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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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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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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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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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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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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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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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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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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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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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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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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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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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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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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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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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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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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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受损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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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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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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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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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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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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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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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超过3年车辆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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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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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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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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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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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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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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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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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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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8万公里以上试验车辆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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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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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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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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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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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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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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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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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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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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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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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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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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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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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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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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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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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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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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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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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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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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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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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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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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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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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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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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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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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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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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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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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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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车辆应提供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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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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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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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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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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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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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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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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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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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