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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征收对象及纳税人究竟是谁?一文帮你弄清楚!

来源:多练会计  2017年11月16日 17:56    阅读:153
  很多会计人都在疑惑,反补贴税是什么?反补贴税的征收对象是谁?反补贴税的征收方法又是什么?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请看看哈~
  【什么是反补贴税】
  又称反津贴税或抵销税,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的税额应与其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其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和优惠,都足以构成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关贸总协定把它解释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并规定: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同样需具有对进口国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新建某项工业这样一些条件,否则不得征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制订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生产补贴是国家采取的用于促进社会及经济目标的措施,该协议并不限制使用;出口补贴,该协议未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宽松的规定。现在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基本上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和这项协议修订的。
  凡是进口商品在生产、加工制造、运输、买卖环节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补贴,不论这种补贴是由外国政府或是由垄断组织及同业工会提供的,都使进口国当局有理由对这种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所谓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减少出口税或某些国内税,降低运费,对于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料、半制成品,实行免税等。目前,美国和欧共体对许多农产品的出口,大多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而欧共体对农场主的生产补贴则更多。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对象】
  本国进口商(进口国进口商)
  对征税决定前已经进入进口国境内的产品原则上不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但是如果调查机关启动调查时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有追溯征税的可能。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反补贴税征收方法】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该部的建议作出征税决定,由该部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
  对实际上没有被调查的m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以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于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以内进U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二、此种增加埘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没有确定追溯

  很多会计人都在疑惑,反补贴税是什么?反补贴税的征收对象是谁?反补贴税的征收方法又是什么?

  【什么是反补贴税】

  又称反津贴税或抵销税,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的税额应与其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其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和优惠,都足以构成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关贸总协定把它解释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并规定: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同样需具有对进口国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新建某项工业这样一些条件,否则不得征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制订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生产补贴是国家采取的用于促进社会及经济目标的措施,该协议并不限制使用;出口补贴,该协议未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宽松的规定。现在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基本上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和这项协议修订的。

  凡是进口商品在生产、加工制造、运输、买卖环节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补贴,不论这种补贴是由外国政府或是由垄断组织及同业工会提供的,都使进口国当局有理由对这种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所谓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减少出口税或某些国内税,降低运费,对于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料、半制成品,实行免税等。目前,美国和欧共体对许多农产品的出口,大多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而欧共体对农场主的生产补贴则更多。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对象】

  本国进口商(进口国进口商)

  对征税决定前已经进入进口国境内的产品原则上不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但是如果调查机关启动调查时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有追溯征税的可能。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反补贴税征收方法】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该部的建议作出征税决定,由该部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

  对实际上没有被调查的m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以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于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以内进U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一、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二、此种增加埘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没有确定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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