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代开发票”存在很大的财务隐患,会扰乱市场秩序,存在严重的偷逃税行为,极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那么为什么国家不明令禁止呢?其实,代开发票必须是政府部门才能开具,开票人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代索票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均属于虚开发票。
所以我们国家可以“代开发票”,但绝对不允许“虚开发票”。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代开发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 1024号)规定:
1、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和大卫,当按照规定想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并开具和业务经营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是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所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除外)中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虽然纳税人已经领购发票,但有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意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已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
(3)外省市的纳税人临时到辖区从事经营你活动,原则上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票;如果业务量比较小,开票频率不高,可以想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还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组织和个人,如果在领取营业执照日起到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段内发生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却没有办的组织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处理,补办税务登记之后,对其在营业执照领取日到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票的,可为起代开发票。
4、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组织和个人,若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票的,可以找税务机关代开。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申税报税系统也逐步成熟化,所以之前那种通过合法的票据,掩盖非法的交易,“小金库”、个人贪污、挥霍浪费、偷逃国家税收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少,应该很大程度上规范经济秩序,抑制贪污腐化现象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