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实施“多证合一”后 无需再办税务登记证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区别于过去“一个部门一个证照”的繁琐模式,“五证合一”的简便模式把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号以及统计登记证号全都集成到一张营业执照上,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信息一目了然。这项改革措施实施后,我县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工商登记已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大大缩短了企业办理时间。
“一照一码”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外,其他变更信息均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采集。如果要办理注销登记,可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申请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其中,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我县国税局、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届时将彻底告别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