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应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某生产铝合金门窗的企业向客户销售铝合金门窗的同时,还负责铝合金门窗的安装业务。然而,江宁区地税局税务人员在调研时发现该企业并未分开签订合同,也未分开核算营业额,一并缴纳了增值税。
对此,税务人员向该企业财务人员指出其对混合销售行为理解有偏差,并帮助财务人员理清了具体政策规定。首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此外,该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该企业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建筑业劳务部分的营业额,应按“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
自建房屋对外销售需缴纳营业税
雨花台区某建筑劳务企业2012年底新建了3栋相同规格的住宅楼,建造成本2500万元/栋,成本利润率为10%。其中的1栋已于2013年3 月集中销售给企业高管,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其余2栋作为职工宿舍使用。然而,该企业将上述3栋房屋均作为职工宿舍处置,未缴纳其中已售房屋的营业税款,税务人员遂责令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需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自建自用房屋行为,并不是有偿的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所以无需缴纳营业税。但如果企业将自建房屋进行销售,则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在销售行为发生时,同时缴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两项营业税。
因此,上述建筑劳务企业自建的3栋房屋中,用作职工宿舍使用的2栋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销售给高管的1栋应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2500×(1+10%)÷(1-3%)×3%≈85.05万元,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共计约235.05万元,同时从 2013年4月报缴期结束次日起计算滞纳金。
总包价款扣除工程分包款后为营业税应税收入
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公司来做,这在建筑行业是很普遍的业务往来。南通某建筑公司在南京承接了一个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000万元,其中包含了建筑装修材料1100万元,但不含建设方提供的电梯等设备款项。该建筑公司将项目的一部分业务分包给了南京另一家建筑公司,分包合同上标明分包工程价为 500万元。工程结束后,南通的建筑公司前往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那么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南通建筑公司上述项目的应税收入为2000万元,不能扣除材料价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南通建筑公司发生了分包业务,扣除分包款500万元后,其应税收入为1500万元,分包方南京建筑公司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则为500万元。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后,方可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项。因此,南通建筑公司到地税部门代开建筑业发票前,要先取得分包方南京公司开具的500万元的分包款发票。有了分包款发票,在计算总包方应税营业额时才能扣除500万元分包款项。
另外,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应将工程分包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分项目单独核算。纳税人将建筑业项目进行分包时,如果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如最终清算或办理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负数,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已纳税款。
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免征营业税
建邺地税局近日开具了一张面值为5000万元的建筑业免税发票,发票开具方A企业是南京的一家建筑业代开票工程公司,为何可以免税呢?原来,A 企业在新加坡承接了一幢大厦幕墙施工工程,收到工程预收款5000万元并已经派驻施工队前往新加坡进行施工。A企业李会计拿着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建邺地税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时才得知境外建筑劳务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A企业此项5000万元的建筑业应税收入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A企业免征160多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拿着打印出来的免税发票,李会计感叹道:“160多万元可是一笔大资金,为我们企业走出去承接境外业务提供了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