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总收款凭证的编制
汇总收款凭证,是按现金科目、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分别设置,定期(如5天或10天)将这一期间内的全部现金收款凭证、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分别按与设置科目相对应的贷方科目加以归类、汇总填列一次,每月编制一张。登记总分类账时,应根据汇总收款凭证上的合计数,记入“现金”或“银行存款”总分类账户的借方,根据汇总收款凭证上各贷方科目的合计数分别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的贷方。
二、汇总付款凭证的编制
汇总付款凭证,是按现金科目、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分别设置,定期(如5天或10天)将这一期间内的全部现金付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分别按与设置科目相对应的借方科目加以归类、汇总填列一次,每月编制一张。月终时,结算出汇总付款凭证的合计数,据以登记总分类账。登记总分类账时,根据汇总付款凭证的合计数,记入“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账户的贷方;根据汇总付款凭证内各借方科目的合计数记入相应总分类账户的借方。
三、汇总转账凭证的编制
汇总转账凭证,习惯上,按照贷方科目设置,通常是按照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每一科目的贷方分别设置,定期将这一期间内的全部转账凭证,按与设置科目相对应的借方科目加以归类、汇总填列一次,每月编制一张。
四、汇总记账凭证的基本格式要求
编制收款凭证时,则只能编制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的凭证,而不能编制一贷多借的凭证。
编制转账凭证时,为了避免汇总时出现重汇和漏汇,只能按一个贷方科目与一个或几个借方科目相对应来填制,而不能以几个贷方科目同一个借方科目相对应来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