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中小学校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 、 “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短期借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 、 “应缴预算款” 、 “应缴财政专户款” 、 “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款项”科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 、 “应缴国库款” 、 “应缴财政专户款” 、 “代管款项”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 、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 、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中小学校应在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 、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 “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并对原账中 “应付及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中小学校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及暂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 “应付及暂存款” 科目, 但设置了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 “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但不包括中小学校为职工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及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应付账款” 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长期应付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