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 “事业基金” 科目, 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 “一般基金” 、 “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净资产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1) “一般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对应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 “投资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对应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事业基金” 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中小学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 “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为新账中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上述科目发生变化。
(1) “修购基金”明细科目。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计提修购基金。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2) “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3) “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新账中“专用基金——奖助学基金” 科目核算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转账时,应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奖助学基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奖助学基金”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4) “留本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留本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奖助学基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专用基金——奖助学基金”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5)其他明细科目。转账时,对于原账中其他专用基金,按有关规定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有关规定不予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4.“事业结余” 、 “勤工俭学结余” 、 “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 科目发生变化, 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新制度未设置 “勤工俭学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 “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中小学校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 、“勤工俭学结余” 、 “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直接启用“事业结余” 、 “非财政补结余分配”科目的新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