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勤工俭学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 “勤工俭学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 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 、 “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 “拨入专款” 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