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或继续停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根据纳税人递交的书面申请资料受理其停业申请,并予以备案。停业期满,系统自动复业,纳税人应按期办理税款缴纳等业务。
二、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理条件
停业:纳税人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库存发票已经缴销,并已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提出合理停业要求。使用税控收款器(机)的纳税人应对库存空白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停止开票,并与申请停业当天之前完成抄报税工作。
继停: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四、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五、申请资料
《定期定额户停业/继停/提前复业报告书》(一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