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私营企业到本市其他区县新设经营地,利用自有或者租借的固定场所,且以本企业名义从事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分支机构跨区县从事部分行业(项目)业务的营业税试行属地征管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四〔1999〕5号)
三、办理条件
1.已办理本市分支机构登记且状态为正常的企业;
2.纳税人有总机构信息;
3.提供的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四、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当日办结。
五、办理资料
1.《私营企业跨区报验登记表》一式两份;
2.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