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证件失效、证件注销户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情况。
二、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三、办理条件
1.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依法缴纳罚款;
2.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四、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当日办结。
五、申请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解除证件失效户申请书》一式两份;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