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发票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 (二)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三)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