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描述
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20日之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总机构当年撤销分支机构的,或者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部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式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并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其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本市总机构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三、办理条件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
2.纳税人填报的《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符合文件规定。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提交材料
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及客户端;
2.总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职工薪酬核算情况说明;
4.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
5.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复印件;
6.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职工薪酬核算情况的说明;
7.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总机构本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在该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9.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10.总机构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总机构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