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政策解读:
夫妻共有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财产分割,将房产归属一方,这种共有权变动不属契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案例1:离婚分割共同拥有的房屋
甲乙双方按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并决定将原共同拥有的住房归乙方所有。乙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该住房属于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后,原婚姻双方决定将该住房归乙所有,不属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契税。
案例2:离婚分割共同拥有的房屋涉及补价
甲乙双方按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并决定将原共同拥有的住房归乙方所有,同时乙方支付5万元。乙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该住房属于甲乙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后,原婚姻双方决定将该住房归乙所有,虽乙支付甲部分款项作为补偿,但仍不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