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赠与、土地使用权赠与为契税征税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政策解读:
个人受赠他人房屋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由于房屋赠与没有成交价格,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参照同期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房屋权属,应按受赠房屋缴纳契税。
案例1:受赠普通住房
经公证,甲将一套住房赠送给乙,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此套住房的价格为80万元。乙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乙以受赠方式承受住房,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的3%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2.4万元。
注:受赠住房,无论是否为普通住房,均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案例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
甲立下遗嘱并经公证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给其孙子乙。甲过世后,乙根据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此套住房的价格为80万元。乙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由于乙不属于甲的法定继承人,其取得的房屋产权属于受赠行为,乙按照遗嘱取得的上述住房,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2.4万元。
注:受赠住房,无论是否为普通住房,均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