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解读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企业在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不包括车辆牌照的拍卖费用)的50%从所得中减除。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0年5月,A公司为股东个人甲购买汽车一辆,支付车价10万元,相关税费1万元,拍卖牌照费用4万元,该车辆所有权登记为甲个人,同时,该车也为该公司经营使用。
分析:甲取得A公司为其购买车辆,即实质为A公司以实物的方式对甲进行了红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以A公司为甲购买车辆支付的金额(车价10万、相关税费1万、拍卖牌照费用4万合计金额15万)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车辆同时为甲和A公司经营共同使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A公司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不包括车辆牌照的拍买费用)的50%(车价与相关税费共计11万*50%)减除后,按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车价10万元+相关税费1万元+拍卖牌照费合4万-(车价10万元+相关税费1万元)*50%] *税率20%=1.9万元
该笔税款应由A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解读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甲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0年2月,甲向A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直至2010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此笔借款。
分析:甲作为股东,向A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且在借款年度(2010年度)终了后尚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因此,该笔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以借款金额10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借款金额10000元*税率20%=2000元
该笔税款应由A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