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加大优惠酬码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财关税[2014]8号)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增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进口规模为220万吨/年;新增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将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260万吨调整为630万吨。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增海南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明确:自2014年7月31日起,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果在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该政策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同时,为了使上述政策平稳过渡又出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行政审批公开事项权限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明确,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17项);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四类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是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主要包括:外贸与生产企业及视同自产出口退(免)税;营改增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与注销审批;集团公司免抵退税企业认定审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与审批;逾期申报退(免)税审批;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出口备案与核销审批;先退税后核销事项审批;免税卷烟核销;相关证明出具的核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免税品经营国产商品退税审核。二是海南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审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商务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三是海南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审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四是出口消费品退关与退货补缴税款的审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完善补充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政策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两种。主要范围包括: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国际运输服务主要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类情况,另外,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港澳台运输服务主要包括往返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但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二是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三是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为了进一步完善补充,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对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进行了补充,在此基础上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要求境内的企业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