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试启运港退税便捷企业通关
为进一步加快我国出口货物便捷通关速度,打开出口退税由传统向多元化、多渠道模式的尝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明确,自2014年9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由原政策规定的2个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扩大至8个,对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一)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由2扩8
按照原政策规定,启运地在青岛市前湾港和武汉市阳逻港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出口口岸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如果是免税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通知》下发后,将上述2个启运港退税扩大至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岳阳市城陵矶港共8个地区。
(二)保税港区进出口税收政策规定
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具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三区合一”的政策优势。在进出口税收政策上,实行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港区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从境外进入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优于一般传统报关的出口货物
一是启运港退税政策缩短退税时限。在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离境前就能申报退税,它优于一般传统报关货物在离境出口后才能有申报退(免)税,两者之间在时限上具有一定的区别。如某外贸企业2014年10月6日从青岛前湾港通过水路直航运往上海洋山保税港区报关离境出口一批货物,预计货物运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实际离境报关出口应在10月20日。那么,根据启运港退税政策,该企业在青岛启运后便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向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已知该企业从国内购入出口货物的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出口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7%,则应退税款=100000×13%=13000(元),如果在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的提前下,13000元的退税款至少可提前半个月进行申报。二是提高出口企业资金周转效率。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作为离境港,在港口可以选择更加符合实际经营所需的中转地,有效带动当地报关、船代货代、保险等航运服务业发展,同时又能减轻口岸海关工作压力,提高通关效率,减少每年国内流失到国外港口的中转箱量。
(四)仅限于专向定位的运输方式和出口企业
启运港退税政策执行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主体实行五项定位,即启运港口岸、运输方式、出口企业、运输工具、承运公司。一是定位启运港口岸。只限于《通知》规定的8个地区启运港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二是定位运输方式。只限于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出口货物。三是定位出口企业。要同时满足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还应是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四是定位运输工具。只限于《通知》规定的同时满足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的船舶,并且还要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的要求。五是定位承运公司。出口货物承运只限《通知》规定的同时满足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条件的运输企业。但需要注意,上述《通知》规定的运输工具和运输企业应由相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