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2月1日起,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车购税征管办法新旧规定有何不同?尤其是此前一些关于“可以凭发票金额缴纳车购税”的说法是否准确,是否属实?
新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汽车制造商生产每种型号和配置的车型都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总局核定好最低计税价格并定期下发全国各地国税机关执行。新办法中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的计税方式并没有变化,只有个别未在国税总局备案的新上市车型才会按照‘有效价格证明’交税。举例来说,某款车型国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市民购车发票只开具了5万元,那么在缴纳车购税时仍然要按照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10万元计税。如果该款车型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那么才可以按照发票票面价格进行计算。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购车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该车型的计税价格的。
此次新规主要是完善了最低计税价格,交税期限,退税情形等,只有个别未备案车型的纳税标准略有变化。另外在一些办税流程上更加优化、便捷,节约了纳税人的资料成本、时间成本,其它方面并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大家可能都已经注意到,新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新办法对退税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一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这与原规定‘因质量原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形’相比,退税的情形更广泛,更明确。(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