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铝材深加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主要耗用的为铜材,研发融入在生产之中,并且研发耗用的材料最终形成了产品用于对外销售。请问,对研发领用的铜材是否允许全额加计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 发生的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但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以及直接形成的产品的耗用材料是否应当从研发费用中扣除?文件并未进行详细说明。为堵塞税收优惠带来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当冲减当期研发费用支出。为简便操作,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对研发所耗用的材料形成产品或作为产品的一部分的,所耗用的材料不允许加 计扣除。你公司研发所耗用的材料最终形成了产品对外销售,所以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