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包括哪些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做了特殊性的规定,即,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这个规定。
第二条:
所有的餐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吗?
答:不是。什么是业务招待费?显而易见,肯定是招待外人,就是企业以外的人,如果餐费发票是“内人”报销,是业务招待费吗?“内人”报销餐费发票其中之一是员工出差途中的发生的合理的费用,这个不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应该计入差旅费。
所以,不是所有的餐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应根据具体业务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
第三条:
筹建期间发业务招待费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如果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首先要确定业务招待费可不可以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在会计准则的核算科目中只有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是包含业务招待费的,而招待费不符合达到工程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支出,一般不予资本化,所以业务招待费一般是不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
即使有些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在税法处理上,已对业务招待费合并进行了调整处理,所以直接将在各科目中合算的业务招待费合并,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调整即可。
第五条:
客户到公司考察由公司承担的的交通、食宿费用属于招待费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客户到公司考察由公司承担的的交通、食宿费用具有业务招待的性质,因此应属于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