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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局:营改增申报类问题解答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5月19日 11:08    阅读:101

 

会计新手

申报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

  299 .问:我司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在网上办税大厅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附表二中带出进项税额,为什么在主表中进项税额没有数据?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第12栏“进项税额”、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的数据,系统没有自动从附表中读取,需要纳税人手工填入。

  300 .问:纳税人在辅导期, 12月份已经从办税大厅打印了稽核结果明细单,单上显示11月份开具的发票的稽核结果相符。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明确要在1月份进行申报抵扣,那么12月份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虽然收到的稽核结果明细单上显示稽核相符,但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明确要在1月份进行申报抵扣,要以稽核结果通知书为准,进行进项抵扣。

  301 .问:向境外公司提供在境外使用的网游服务,该项业务产生的销售额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向境外公司提供在境外使用的网游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享受免税的销售收入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8栏“免征”中的“应税服务”中。

  302 .问:“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认证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抵扣表》?如需填写,应填写在哪一栏?

  答: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因此,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纳税人需将已经认证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税额,填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抵扣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303 .问: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发票是由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办理认证?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如何填写申报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规定:“ 三、关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一)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

  (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件)内容,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增设“预征率%”栏,用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填报。

  (三)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原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四)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应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第13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规定:“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 %’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

  因此,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发票是由分支机构办理认证,并按规定归集汇总传递给总机构,按以上规定填写申报数据。

  304 .问: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红字通知单已开具,可申报表的进项转出栏不能自动带出,应如何处理?

  答:目前《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2014年10月1日以后系统中称为《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暂不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需要纳税人自行填写。网上申报系统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应大于等于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纳税人将本期红字货运专票应转出税额填入附表二第20栏。

  305 .问:试点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附表时,是否需要进行差额征税备案登记?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差额征税的,应按应税服务的具体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306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表》,所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要填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没有差额征税项目的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07 .问:铁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汇总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十条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308 .问:企业总机构所属两个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营改增”试点后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经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局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属于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309 .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是否纳入总分机构汇总申报?

  答:为方便纳税人统一核算,同意中国电信在福建境内设立的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并入省电信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但涉及原地方财政利益分配,各地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实行不同于其他电信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各地自行测算,暂按其2013年度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作为2014年度的预征率。实行汇总纳税的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按月申报预征税款,及时向总机构报送传递单,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待年度调整预征率时一并正式明确。

  310 .问: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正常情况下分支机构当月认证的进项全部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转出处理。但当有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进项时,是否在分支机构附表二中填写反映,还是不填报,全部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转出处理?

  答:根据汇总缴纳总分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要求,分支机构当月认证的进项要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转出处理。如果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免抵退税办法时,只要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总机构汇总纳税时能正确反映填报即可,分支机构无需单独填报,全部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转出处理。

  311 .问: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认证后,因销方企业误作废、走逃,转入核查管理后要求分支机构作进项转出处理。(1)因销方已缴纳税款,要求购方开具红字通知单,红字通知单是由省公司开具,还是由分支机构开具?(2)对不需开具红字通知单作转出处理的,由于进项都是省公司抵扣的,分支机构如何填写附表二?

  答:为规范管理统一口径,红字发票通知单应由总机构申请开具,对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发票,分支机构均应将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一并填写在附表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进项转出处理,并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总机构汇总纳税时能正确反映填报。对其他单位因销售退回等原因,要求分支机构开具红字发票的,应由分支机构开具红字发票。

  312 .问: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1)传递单中的取得进项税额情况下填写的是分支机构认证发票情况,还是上传省公司汇总抵扣进项数据? (2)若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全部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转出处理,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核查需转出的进项省公司若不转出,可能造成省公司多抵税款,分支机构如何传递?(3)在分支机构开具红字通知单转出的进项如何传递给省公司?

  答:(1)分机机构传递单填写的是分支机构本月认证的进项发票情况;(2)分支机构无须传递,如实做好账务处理即可;(3)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出具红字发票开具证明单,无需传递。

  313 .问:汇总纳税时,发票上的销售单位信息和实际收款信息不同怎么处理?汇总范围包括哪些?防伪税控设备及维护费如何抵减?

  答:1.由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视为同一纳税人,虽然发票上的销售单位信息和实际收款信息不同,但仍应认定票款方向一致,购买方可以据以抵达扣进项。2.从方便纳税人和税收征管的角度出发,经批准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各项业务分别核算的情况下,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纳入汇总纳税范围。3.各分支机构的防伪税控设备及维护费统一由总机构申报抵减应纳税额。

  314 .问:汇总缴纳企业的分支机构在纳税申报预缴增值税时,分支机构月份预缴税额和税控系统开票税额不一致,总机构申报税额和税控系统开票税额不一致,“一窗式比对” 无法通过,如何处理?

  答:暂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人工干预。

  315 .问:电信业、邮政业等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信息如何进行维护?

  答: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的纳税人资格维护,即做好【总分机构隶属关系信息维护】。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2014年7月13日下发的《关于CTAIS系统电信业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征率维护及总机构按季缴纳、分支机构按月缴纳增值税企业上报和接收传递单的说明》的要求,在7月30日之前将总分机构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及预征率维护完毕。

  316 . 问:电信业、邮政业等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分支机构传递单采集时间有何要求?

  答: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通知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申报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申报、预征税款入库及分支机构传递单的采集录入。

  总机构申报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总机构携带各分支机构汇总的纸质传递单到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传递单数据核对及汇总申报。

  317 . 问:电信业、邮政业等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分支机构传递单怎么采集录入?

  答: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分支机构每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后,填写和上报传递单,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在CTAIS系统中录入分支机构传递单,具体办法如下:

  1.分支机构每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后,从【申报征收】-【增值税申报】-【附表录入】-【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填写传递单】,填写并按规定上报传递单。

  除航空运输业外,电信业、邮政业已缴增值税情况,在“其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征税项目填列。

  电信业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传递单样式和CTAIS系统中传递单样式不一致,要按CTAIS系统中传递单样式填报,如:电信企业取得进项税额情况也应填写发票代码及号码/缴款书号码等明细数据。

  2.总机构每季进行增值税汇总申报前,从【申报征收】-【增值税申报】-【附表录入】-【总机构接收或录入分支机构传递单】接收分支机构传递单。

 

  318. 问:电信业、邮政业等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分支机构传递单填写有何要求 ?

  答:分支机构传递单的录入要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7月13日下发的文件通知规定填写:

  1.分支机构上报传递单需填报相应的销售额、增值税预征率、应缴纳增值税、已缴纳增值税和取得进项税额情况(填写发票代码及号码/缴款书号码、金额、进项税额、认证/稽核月份等)。

  2.总机构录入分支机构传递单需填写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名称、所属日期、营业(收入)额、应缴纳增值税、已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要求,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要将所属期2014年6月份的分支机构传递单数据一同并入所属期2014年7月份一起采集录入。

  319.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对其已抵扣的进项应如何处理:

  (1)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要进项转出?如要转出是全额转出,还是按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精神,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 × 适用税率。

  (2)对其期初库存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按财税〔2012〕38号精神作转出处理?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全额转出。

  (2)纳税人对增值税应税货物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的,对实行简易征收项目的期初库存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应全额转出。如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或转出。

  320. 问: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5】6号)规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办理分支机构税款扣减或补缴等相关事顶。现请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主要审核的内容是哪些?

  答:《清算表》主要审核内容为“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分支机构的年度销售额”、“年度预缴税额”以及“差额”栏目:

  (1)清算对象为分支机构预缴税款与总机构汇总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2)“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 根据分支机构的传递单信息中的“销售额”的汇总数审核,分支机构传递单信息可按月份在CTAIS系统中查询,“申报查询”-“分支机构传递单信息查询”。

  (3)“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根据总机构季度增值税申报表审核。

  (4)“分支机构的年度销售额”、“年度预缴税额”根据分支机构的传递单信息中的“已缴纳增值税”审核。合计数需与“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一致。

  (5)分支机构“差额”根据表格逻辑关系填列,合计数需与总机构增值税申报表第二季度附表四“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期末余额一致。

  321. 问:从事应税服务的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分别在哪里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22. 问: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否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内免征增值税。

  323. 问:企业名下有一辆在境外供境外赛车手使用的赛车,现在将赛车销售给境内的个人,但是赛车仍是完全在境外使用。请问企业转让该赛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规定,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该纳税人所销售赛车,其起运地和所在地均在境外。

  因此,贵公司转让赛车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货物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24. 问:一般纳税人技术服务收入税率为6%,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率为17%,抵扣后,进项一般都会大于销项,对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来说,抵扣金额有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贵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税额抵扣,没有抵扣金额限制。

  325. 问:在香港报纸刊登广告,收到报社开具的发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香港报刊登广告,收到报社开具的发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326. 问: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主要是由运输单位造成的,该货物对应的进项是否需要转出?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货物交由运输公司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认证的应按规定做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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