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
327 .问:提供公益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如果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公益广告服务,则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328. 问:石油公司制作企业成长史的专题片在企业内部播放,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石油公司制作企业成长史的专题片在企业内部播放不属于广告服务。根据财综〔2013〕88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该公司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29 .问:公交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将其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外包给广告代理公司,公交公司开具给广告代理公司的车身资源使用费是否为广告发布费?广告代理公司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能否扣除车身资源使用费?
答:公交公司收取的车身资源使用费是“营改增”试点的广告服务。根据财综[2013]88号文第三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车身资源使用费属于支付给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允许扣除。
330 .问:从事广告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抵扣进项税额,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能否按照差额征收?
答:根据财综[2013]88号文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的扣除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不能等同。如果支付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费用属于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则允许在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予以扣除。
331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中销售额是否为含税?
答:根据财综[2013]88号文第三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中的销售额是指含税销售额。
332 .问: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综[2013]88号文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CTAIS系统设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33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
答: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然后,再根据该公告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申报期限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
334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中“应征收入”、“免征收入”如何分别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填写“应征收入”,还是“免征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填写“应征收入”。
335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未差额扣除完的部分能否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答: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差额未扣除完的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336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逾期缴纳,在系统中会显示需要缴纳滞纳金,但是开具税票时显示无预算科目?税收征管法对于费的滞纳金征收也不适用,逾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收取滞纳金?
答:根据财税字【1997】95号第十一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据财综【2013】88号第八条:“营改增”试点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目前,对逾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不缴、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加收滞纳金规定不明确,但对逾期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或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可依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37. 问:汇总纳税企业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在哪个环节缴纳?
答:统一由总机构计算缴纳,分支机构不实行预缴。
338. 问:提供广告服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广告服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39. 问:我公司为广告公司,该月的广告服务收入只有6000元,销售货物收入30000元,能否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贵公司该月销售额合计超过30000元,不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40. 问:产品推广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如果贵公司所说的推广服务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广告服务则需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推广服务的实际形式是展览则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41.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计费销售额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给广告模特的工资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计费销售额可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但不能扣除支付给广告模特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