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含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符合现行减免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其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属于直接减免增值税(如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等法定减免增值税业务)的,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如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等。
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3万元)免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或5%),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纳税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纳税3万元)﹞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享受此项免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纳税3万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纳税3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不分别核算原增值税项目和营改增项目的,则只能将所有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季度(月)销售额。
2. 从事允许以相关成本费用扣减销售额的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当期(季度、月)销售额是否未超过免税标准时,应当特别注意: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季纳税销售额9万元(按月纳税3万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的政策红利时,应充分知晓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尤其是特殊规定,并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做好相关会计处理,以免招致不必要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