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会计核算准确,会计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且非个人承租承包经营;
2、纳税信誉较好,能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
3、具有较高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壹级或壹级以上资质等级。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申请表》;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75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审批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