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利于企业申报
(一)取消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收汇与中标项目资料规定。
1、关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问题。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即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由九类调整为下列五类:一是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是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是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是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是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2、关于对外提供零税率服务申报退(免)税的收款凭证问题。因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取得的收款凭证,不符合《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11号公告)相关规定的问题,明确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其成员公司在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时,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不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规定的资料。即只提供付款单位为与成员公司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研发、设计合同约定的境外代付单位;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3、关于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提供资料问题。因有关部门规定的改变,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法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24号公告)规定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问题,明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的《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此前,已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二)调整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对生产与外贸企业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退(免)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
(三)延长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规定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明确,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自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2、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内地销往横琴、平潭的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出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明确,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五)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注: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主要包括11081200、21039010、22071000、23031000、29054200、29054300、29054400、29181100、29181600、29224110等10项产品);取消含硼钢出口退税。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档发(注:档发主要是指经梳理、稀疏等方法加工的人发及假发材料;合成纺织材料制整头假发;合成纺织材料制其他假发、须等;人发制假发、须、眉及类似品;其他材料制假发、须眉及类似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