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的分类
收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开发产品、材料、提供劳务、代建房屋及代建工程、出租房地产及其它多种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一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
(一)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主营业务范围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等。
(二)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非经常性的,兼营的业务产生的收入。一般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设备等)出租收入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和营业成本的结转
(一)营业收入的确认
营业收入的确认是指何时登记营业收入。一般来说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
根据上述收入确认的一般标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和结算账单交给买主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的办法销售土地和商品房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为收入,但必须以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给买主作为销售实现的前提条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年度的代建工程,在年末可按工程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和费用。
(二)营业成本的结转
为了正确反映每一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
除结转成本外,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要计算和确认相关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