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2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