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交公司出售乘车卡,是在出售乘车卡收到卡费时确认收入,还是先将售卡收入记入“预收账款”,待乘客承车刷卡后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答:1、税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公交公司出售乘车卡,属于先收讫销售款项行为。应在向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先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公交公司应在向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时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指出:
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公交公司应在向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时确认收入。售卡时贷记“预收账款”,售卡时开具发票的,还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相关科目,乘客乘车刷卡时转到“主营业务收入”,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注:先开具发票的,不做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用分录表示如下:
(1)售卡时开具发票的
售卡: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乘客刷卡乘车: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售卡时未开具发票的
售卡: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乘客刷卡乘车: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