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小微企业所得税扩围优惠政策正式公布。
公告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并号召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历年发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扩大到30万元以下。
2015年1月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扩大到20万元以下。
2014年1月起,所得税减半优惠标准扩大到年销售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2012年1月起,所得税减半优惠标准扩大到年销售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2011年1月起,继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
2010年1月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
2008年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