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核准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管理方式由审批改为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只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即可使用简易办法抵免已纳税额。
公告要求,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办法或饶让抵免条件。若符合条件,企业只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直接使用简易办法抵免已纳税额,无须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较为复杂。2009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取消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这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强化该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税务总局简化了办税流程,细化了有关管理措施,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又有利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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