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现在有一个合同,对方销售设备给我公司,同时对方提供设备安装和土建劳务,那个给我们开票的时候能否把设备安装开成增值税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65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二、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依据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和土建劳务属于建筑业应税行为,应该开具建安业发票,设备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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